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在历史学家看来,罗马的家庭与公社,它们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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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学家看来,罗马的家庭与公社,它们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个有趣的话题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一家之主与其家庭

罗马家庭从一开始就享有较高的文化条件,家庭成员之间以道德伦理为纲纪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只有男人可为一家之长。实际上女性在财产获得方面,其地位并不低于男性;女儿和儿子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其子女平等。但女性必须永远属于家庭,而不属于公社;在家里女性也不得不处在从属地位——女儿从属于父亲,妻子从属于丈夫,失去父亲而尚未婚嫁的女儿从属于血缘关系最亲的男性亲属;在必要时,女性如果受审,是由这些男性来审判,而不是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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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家庭内部,女性的角色不是奴仆,而是女主人国王与奴隶苹果版。按照罗马人的观念,碾谷和烹饪是仆役的工作,罗马主妇不用做这些,她们主要督导女仆,再做些纺织;纺织对女人来说,其意义正如耕作之于男人。

同样,罗马民族对父母于子女的道德义务,有充分深刻的认知,如果忽视对孩子的教育,或者放纵他们,甚至任由他们挥霍家财,贻害后代,都被认为是罪过国王与奴隶苹果版。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家之父”的意志是唯一、至高无上的,全家都要绝对听从他的指示和管理。

在家中一切对他来说都没有权利可言,不但牲畜、奴隶是这样,妻子儿女也是如此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因为女孩是男方自由选择的结婚对象,所以生下的孩子抚养与否,都由男方决定。这一公理并不是因为罗马人漠视家庭而生,恰恰相反,在罗马人的观念中,成家立业和生儿育女在道德上有其必要性,也是公民的义务,他们对此铭记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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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公社对家庭扶助也许仅有这样一项规定:如果遇到一产三胞胎的情况,孩子的父亲应该受到救济;宗教上禁止遗弃男婴(畸形儿除外)以及至少头胎女婴,由此可以看出罗马人对弃婴的态度国王与奴隶苹果版。不论弃婴看起来对社会有多大危害,弃婴者从一开始会受到政府惩罚或宗教谴责;因为毕竟父亲是完全至高无上的一家之主。父亲不仅对家庭成员有最严厉的管理权,而且有制裁的权力和义务,可以按自己的判断予以死刑或肉刑的惩罚。

成年男子可以另立门户,或者像罗马人自己说的,从父亲手里获得分给他们的“自己的牲口”;但从法律上来说,儿子所得的一切,不管是自己劳动所得,还是他人所赠,不管是在父亲家里还是自己家里,一概属于父亲的财产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只要父亲还活着,在法律上从属于他的人就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所以没有父亲的授权,财产不可以出让或赠送他人国王与奴隶苹果版。从这方面来说,妻子、儿女的地位和奴隶没有任何区别,而奴隶可以不时获得自营家业的许可,经主人授权,也可以转让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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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父亲可以将儿子当作财产转让给第三者,和出卖奴隶没有区别:如果买者是外族人,被买走的儿子就成了外族人的奴隶;如果买者是罗马人,因为一个罗马人不能成为另一个罗马人的奴隶,被买走的儿子至少可以称作是奴隶的替代品国王与奴隶苹果版。除了上述关于对弃婴的限制外,父母的权利只在一些最恶劣的罪行发生时,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宗教的谴责。

涉及这些罪行的规定有:不得出卖自己的妻子或已婚的儿子;父亲,尤其以丈夫的身份,在行使家庭裁判权时,在与本人或妻子的近亲商洽之前,不得对他的妻子和孩子判罪,这是家庭管理的惯例国王与奴隶苹果版。但后一种规定并没有削减父权或夫权,因为行使家法时召集而来的亲属并没有审判权,而只能为主持审判的一家之主提供建议。一家之主的权力在本质上不受限制,不对世间任何人负责,而且只要他活着,这种权力就不会更改、牢不可破。

根据希腊和德意志法律,成年男子实际上不仅在家庭关系上脱离父亲而自立,在法律上也是独立的;但在罗马,只要一家之主健在,他的权力就不会因年事已高或者精神失常而被剥夺,甚至是出于自己的意愿也不可以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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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种权力的持有者会发生改变,因为儿子当然可以通过过继,转到另一位家主的权力支配之下;女儿可以经过合法婚姻脱离父亲的掌控,归于丈夫的管束之下,脱离自己宗族和神祇的护佑,加入丈夫的宗族,并受到其神祇的护佑,从此以后她就听命于丈夫,正如出嫁前听命于自己的父亲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根据罗马法,奴隶脱离主人得到自由,比儿子脱离父亲获得自由更容易;奴隶重获自由很早就得到了许可,形式也很简单;儿子要脱离父亲获得自由却到后来才得以实现,而且过程还很复杂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实际上,如果同时一位主人卖了自己的奴隶,一位父亲卖了自己的儿子,而买主将这两者都释放,奴隶因此可以获得自由,但儿子解放之后,却照旧受到父亲的管教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因此罗马人一贯厉行父权和母权,并将其变成真正的所有权。一家之主对妻子儿女的权力虽然近乎于他对奴隶和牲畜的所有权,但在实际上和法律中,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之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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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主的权力,不但在家庭范围内有效,而且是暂时的,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代表性的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妻子儿女并非只为了一家之主而存在,其性质与财产因财产所有者存在、专制王国的臣民只为国王而存在不同;家庭成员确实是一家之主施展合法权力的对象,但他们同时也有自己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物品,而是人。

但他们的权利在当下是潜存的,不会见诸行使,只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团结,一家需要有个统一的代表来管理;但一家之主离世后,儿子立即接替其地位,父亲原先支配妇孺、财产的权力就尽归新主所有国王与奴隶苹果版。但主人的逝世对奴隶的法律地位不会产生任何改变。

家庭的附庸:此外,除了这些紧密团结的、受在世的一家之长掌控的家庭,或从这些家族分裂产生的氏族外,还有客民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客民”这个词指的不是宾客,而是外族相同阶层的人,暂时居住在别人家中;他们不是奴隶,因为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家庭的财产,而不是家庭成员;但是客民虽然不是某个公社的自由公民,但在所处的公社里却可以受到保护享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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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包括在他乡受到接纳和保护的难民,以及主人暂时不限制、有实际自由的奴隶国王与奴隶苹果版。这种关系就其性质来说,与主宾关系或主奴关系不同,没有严格的法律关系,客民仍然不是自由人,但信义和习惯让他们的不自由状态有所减轻。因此一家的“客民”和严格意义上的奴隶构成听命于“恩主”的“仆从”。

按照原始的规定,主人有权收回客民部分或所有的财产,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有权将客民重新贬为奴隶,甚至处以死刑;但事实与规定还是有出入的,主人不会像对奴隶那样,对门客行使家法;另一方面,主人在道义上有责任扶持和保护自己的门客,所以实际上门客的处境比奴隶更自由国王与奴隶苹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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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在门客的这种关系已经维续几代的情况下,他们事实上已接近法律上的自由了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如赦免者和被赦免者都去世了,赦免者的法定继承者要求再对被赦免者行使主人的权利,一定会被冠以大不敬的骂名。于是在家庭内部逐渐形成一群寄人篱下的自由人,他们既与奴隶不同,又与氏族中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人也不同。

罗马公社

在组织成分和形式方面,罗马城邦以这种罗马家庭为基础国王与奴隶苹果版。罗马公社正是起源于罗米列人、沃尔提尼人、法比人等氏族的联合(不管以什么形式联合)。这些氏族的土地总和就是罗马的领土范围。这些氏族的每一位成员都是罗马公民。凡是在这个范围内正常缔结的婚姻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罗马人婚姻,由此诞下的儿女享有公民权。

凡是非法婚姻,或者未婚生育的孩子,不属于公社的成员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因此,罗马公民称自己为“有父之子”,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只有他们是合法婚姻下的产儿。氏族,以及包含在氏族中的所有家庭,直接融合成为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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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之中,家庭和氏族仍然存在;但男人在家庭和氏族中的地位并不影响他与公社的关系国王与奴隶苹果版。在家里,儿子从属于父亲,但在政治权利与义务层面,父亲和儿子是平等的。当然,这个时候寄人篱下的门客的地位会有所改变,恩主按自己的意愿收留被赦免的奴隶和门客,才会受到公社的包容。

实际上,他们仍然直接受到原属家庭的保护,他们不享有自由民的正当权利,也不需要尽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公社的宗教仪式和节庆活动中,并不完全被排除在外国王与奴隶苹果版。这种方式将其更为广泛地应用于全体公社成员所涉及的事务中。由此可见,城邦和家庭一样,都是由原始成员和依附者,即“自由民”和“门客”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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